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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规则(试行)

【信息时间:2016-12-20  阅读次数:】【字号 【关闭】
 

 

第一条 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,建立公开、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,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 本规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,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、服务。
  前款所称工程,是指包括建设(含建筑物和构筑物)、
市政、园林绿化、水利、交通、能源、冶金、矿山、化工、通讯工程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等;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,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,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、材料等;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,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。
第三条 进场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,依据进场目录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。
第四条 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(下称交易中心)进行交易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,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择优选择中标单位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。
第五条 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,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。
第六条 项目登记:招标人(或招标代理机构,下同)登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或到交易中心交易受理科,登记项目进场信息,上传相关资料。
第七条 场地预约:招标人网上或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组织科预约开标评标时间,申请开标评标场地。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的申请即时办理。
第八条 公告发布:项目进行交易登记后,招标人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的招标公告(投标邀请书)、招标文件(未在监督部门备案),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,并按规定在国家法定媒体同步发布。公告时间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执行。
第九条 发售招标文件:潜在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进行(或网上)报名,购买招标文件;
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,缴纳投标保证金。对文件有异议的,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提出,招标人应及时予以回复。
第十条 组建评标委员会:招标人在开标前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抽取专家,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。
第十一条 开标: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开标。
投标人少于3个的,不得开标;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。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,应在开标时现场提出,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,并制作记录。
第十二条 评标: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,客观、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,提交评标报告。
第十三条 定标: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四条 公示:招标人提交中标公示,在交易中心网站及原公告发布媒体同时发布中标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。
投标人如对结果有异议,应在公示规定期间提出,招标人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处理;回复不及时或不满意,可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。
        第十五条 公示期满或异议投诉处理完毕,招标人到交易中心发放中标通知书,签订施工合同,并按规定备案。
        第十六条 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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